随着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,城市出现了很多电梯洋房。每天上下班回家时,你注意了吗?“电梯广告”!基本上每部电梯里都有广告,有的是宣传海报,有的可能是 显示屏,可能这些广告并没有引起你的注意。当大家对这些广告习以为常时,殊不知身为业主的我们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犯。
《物权法》第七十条规定“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 的权利”、第七十二条规定“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;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”。凡是购买了商品房的朋友们,想想你乘 坐的电梯有广告吗?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在广告宣传时征求你的同意了吗?你收到你应得的利益了吗?
在现实生活中,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是很清楚他们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《物权法》的规定。只是在法律中“民不告,官不究”的规定,让他们怀着侥幸的心理浑水摸鱼罢了。
小区的公共利益你又知道多少呢?常见的小区公共收益包括: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;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;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等等。小区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共有的,目前大多是物业代为管理,但代管方需提前制定使用计划,使用后也要公示账目。